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32)
一、憲法的分類
1、表現形式: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1)成文憲法:具有統一法典形式的憲法,有時也叫文書憲法或制定憲法,其最顯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確表述為憲法,又大多冠以國名。(舉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不成文憲法:不具有統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見于多種法律文書、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的憲法。(舉例:英國《權利法案》)
2、修改程序: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1)剛性憲法:嚴格。(制定、修改的機關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憲法)
(2)柔性憲法:制定、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樣。
3、制定機關: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
(1)欽定憲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義制定和頒布的憲法。(舉例: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布的《飲定憲法大綱》)
(2)協定憲法:由君主與國民或者國民的代表機關協商制定的憲法。(舉例: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法國1830年憲法)
(3)民定憲法:由人民或者是人民的代表機關來制定的憲法。
4、國家的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舉例:美國與中國)
5、中國憲法的類別:成文憲法、剛性憲法、民定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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