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29)
一、將“三個必須”寫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款增加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管行業必須管安全”,闡明了行業主管部門同樣負有所在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外,其他副職都要根據分管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即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安全,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的發展理念。
二、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明確
(一)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相關部門要建立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三)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規定是新增條文,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既能防止有關部門推諉扯皮,又能通過社會監督壓實責任。
三、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ㄒ唬┙⒔∪⒙鋵嵢珕T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都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都需要認真落實并接受監督考核。
?。ǘ┙踩L險分級管控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產法》已經確立的重要制度,這次修改又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規定,目的是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之下,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增加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人文關懷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雖屬于倡導性條款,沒有對應法律責任,但也著實具有重大意義和現實需要。近年來,因員工行為異常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現象,引起社會熱議。這次修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五、強調對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新增第四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增加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共明確了8項需進行處罰的違法行為,其中第4、第8項為新增項。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ǘ┌踩O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ㄈ┪磳Π踩O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ㄎ澹┪礊閺臉I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kU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ò耍┎惋嫷刃袠I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七、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ㄒ唬┝P款金額更高。現在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元的罰款。
?。ǘ┨幜P方式更嚴,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整頓,并且可以按日連續計罰。
?。ㄈ徒淞Χ雀蟆2扇÷摵蠎徒浞绞剑顕乐氐囊M行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通過“利劍高懸”,有效打擊震懾違法企業,保障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
八、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強制措施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九、進一步細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曝光要求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新增第二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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