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22)
一、重要職權。
1、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行政法規VS部門規章)
2、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3、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行政事務)
4、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5、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6、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設立山南省、范圍怎么劃(地圖怎么畫)
(2)省市縣鄉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省級建置全人大、鄉建區劃省政府、其他都歸國務院。(舉例:海南省三沙市、萊蕪撤市并入濟南)
7、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省國緊急全人常、省內緊急國務院。
二、其他職權。
1、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3、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4、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5、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6、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7、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8、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國防部,不是中央軍委)
9、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0、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1、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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