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19)
擔保物權: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
一、抵押權(意定、不轉移占有)。
1、概念: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2、對象與成立條件:
(1)不動產:有效合同+登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不動產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動產:有效合同。
二、質權(意定、轉移占有)。
1、概念: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對象與成立條件:
(1)動產或有憑證的財產權利:有效合同+交付。
(2)沒有憑證的財產權利:有效合同+登記。
注:有憑證的財產權利有支票、匯票、存單等。沒有憑證的財產權利有股票、基金等。
3、舉例:讓張三修電腦,約定修好給500,沒給,張三給了電腦,扣了我的手表。
三、留置權(法定的擔保物權)。
1、對象與成立條件(動產):合同占有+債權已屆清償期+同一法律關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2、舉例:讓張三修電腦,約定修好給500,沒給,張三扣了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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